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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办[2008]2号
关于中省直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依法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
全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
依据省政府2007年第6号令颁布的《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凡资质证书编号为“省直”或“中直”的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省直建设单位和在本省从事建设活动的外省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时,均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筑面积8元/m2的标准向省墙改办公室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哈尔滨市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也可以向哈尔滨市城建收费办公室缴纳专项基金(须说明为“中省直”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缴费)。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省墙改办公室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50号
联系电话:0451-82357087、82357085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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