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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通知
[日期:2007-3-14 10:24:15 ]                来源:房地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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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房[2007]1号
 
 
各地市建设局(建委)、房产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厅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2006年度资质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以建立诚信经营、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目标;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为重点;以检查材料和现场抽查为手段;扶持、晋升诚信经营的骨干企业,淘汰、处理业绩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企业。
    二、范围
    凡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2006年6月30日前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在此次资质年检范围之内。
    三、内容
    从严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重点是审查企业的开发能力、注册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要求的开发企业,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符合上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且经营行为规范的开发企业予以晋级。凡在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检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处罚或整改,整改和处理未结束的,一律不予年检;拒不接受处罚和整改的企业,予以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商品房销售“缺斤短两”、“合同期诈”、“虚假广告”、“非法销售”、“质量低劣”、“违法违规拆迁”、“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又不妥善处理的企业,给予不允许承揽新的开发项目和降低一个资质等级的处罚,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允许不具备开发资质企业和个人的挂靠收取管理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资质年检,严重的予以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投诉和上访较多,又不妥善处理的企业不予资质年检;对房地产营销人员不持证上岗和持证上岗人数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资质年检;对不按时上报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的企业不予资质年检;对未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软盘及未在黑龙江房地产网公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年检;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资料报送不全的,延期年检。
    四、步骤
    中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到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年检,各地市所属企业(含各县市所属企业),由地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年检。年检申报表在黑龙江房地产网(http://www.hljfdc.com)下载。
    五、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受检材料包括:200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技术经济人员职称证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近二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已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营销人员岗位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软盘)、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
    六、年检上报时间
    中省直企业和哈尔滨市:3月1日--3月31日;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3月16日--3月31日;其它各地市:3月1日--3月15日。过期概不受理。材料报送地点:省房地产业协会(哈尔滨市南岗区鼎新三道街恒润嘉园F栋2号)。
    七、要求
    1、各地、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遵照本通知要求,在资质审查中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初审的结果或出具的结论负责,并且要按规定的办理权限、时间、程序上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2、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年检手续,过期不办理资质年检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省建设厅将按照《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处以10000元罚款;对两年不参加资质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自动放弃房地产开发资格处理,省建设厅将吊销其资质并收回《资质证书》。
    八、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0451-53652076 苏连文
    省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0451-82521476 赵子庆
 
 
 
 
二OO七年一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ICP备案:黑B2-20030169
承办单位:黑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黑龙江省建设信息中心 E_mail:hljfdc@hljjs.gov.cn
技术支持:黑龙江嘉建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Tel:(0451)53644921、53654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