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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的通知
[日期:2009-4-14 13:44:00 ]                来源:房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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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房[2009]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的通知
 
各地市建设局、房产局,大庆市城市管理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近年来,我省旧住宅区改造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旧住宅区没有得到改造。为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进一步做好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旧住宅区的整治改造,促进城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各地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布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逐步实现城市旧住宅区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设施齐备、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
    二、切实将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范畴。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属于为民服务实事工程,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处理好旧区改建与新区开发的关系,确保整治改造的系统性与长效性。在旧区改建中,要更加注意旧住宅区居住群体的权益维护,更加注重旧住宅区存量住宅使用效能的充分利用,更加注重旧住宅区的有机更新,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对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给予一定倾斜,加大整治改造的资金投入,逐步使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覆盖城市旧住宅区,保证旧住宅区的广大居民共享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成果。
    三、要确定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内容及标准。旧住宅区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其整治改造的内容及标准要以满足居民最为迫切的居住需要为中心,充分考虑当地旧住宅区现状、可筹措资金规模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加以确定。全面推进住宅建设的改革与发展。
    (一)环境综合整治。要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
    (二)房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
    (三)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配套设施设备(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管理服务用房等)的补建,市政公用设施的健全,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供电、电信、邮政等设施)的完善。
    四、探索创新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机制与方法
    (一)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是一项需要多个部门密切配合的系统工程。各地要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总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划分目标责任。各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贴近群众、了解群众的优势,做好动员、组织和宣传工作,进一步推进旧住宅区的整治改造。
    (二)要对现存旧住宅区的人口构成、建筑物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现状进行深入的调查,建立基本情况档案。要按照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明确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总体要求,切实加以落实。
    (三)要增加政府对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资金投入,发挥政府投入的支撑与引导作用,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善于运用国家有关政策性贷款,弥补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不足。要引导旧住宅区居民分摊部分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整治改造成本,对于修缮更新住房产权人专有的设施设备等项目支出,应由受益的住房产权人承担。对于更新改造供电、电信以及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专项成本支出,应由各运营单位承担。
    (四)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对于整治改造的具体操作应当采取市场化运作,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整治改造的投入产出比。
    (五)建立长效的后续管理机制。为了巩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成果,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逐步建立整治改造后住宅区的维护管理长效机制。推行不同等级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对于尚未具备引入物业管理条件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居民共同负责住宅区的维护管理。
    旧住宅区整治改造涉及面广,是一项福泽于民、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主要工作和责任在地方。各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研究制定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认真履行职责,统筹组织协调,加强指导监督,总结推广经验,注意研究解决整治改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推动本地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地主管部门要制定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于6月底前报省建设厅。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ICP备案:黑B2-2003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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