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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黑龙江省房地产业协会,简称黑龙江省房协。英文的译名HeiLongJiang Province  RealEstateAssociation,缩写为HR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由全省各市、地房地产业协会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产权管理与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住宅建设及小区智能化建设等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以及从事房地产业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房地产业改革,促进房地产业转变发展方式,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学习贯彻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服务;推进行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提高房地产开发和管理水平服务;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企业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和房地产企业服务,努力为改善人居环境、振兴龙江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10号馨悦家园物业楼,邮政编码1500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职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职责:

本会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原则开展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二)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科技攻关与科技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三)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的调查申请;指导、协调或者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调查应诉工作;

(五)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准入资格(或者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评定,价格指导与自律,提供公信证明;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七)组织开展“广厦奖“、企业信用等级考核评定等行业性创先评优活动,总结先进经验,树立行业标兵,制定行业诚信行为规范,提高房地产行业和企业的综合素质与整体实力;

(八)研究探讨行业改革、市场调控和长远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参与行业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制定和立法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经验、技术、政策和立法建议;

(九)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十)参与制定、修订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十一)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规定的职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吸收房地产行业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入会。

(一)单位会员

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并属于省直辖的城市、地区房地产业协会及其它有关行业组织;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产权管理、市场交易、经纪中介、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及各县(市)房管部门,符合本章程第八条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省房协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热心房地产业,并有一定理论与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符合本章程第八条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省房协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房地产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的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省房协副会长单位10000/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年;理事单位2000/年,会员1000/年。

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人民币1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对本会实施的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本会复核,或者依法提请登记管理机关处理。

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认为本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建设本会予以修改,也可以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确定会员会费收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七条  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为有利于协会开展专业性活动,本会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并建立专家顾问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于协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依法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由理事会提出人选,实行差额选举,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四年。

第三十三条  行业协会会长应当在本行业从业五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社会信誉良好。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满三年的,不得担任行业协会会长。

(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原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诚信问题在有关部门有不良记录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会议精神和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为专职,负责处理行业协会日常工作。

秘书长应当设置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当完善自律机制,建立民主决策,账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接受捐赠公示,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公务人员兼任,确因行业协会性质决定,需要由现职国家公务人员兼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会的办事机构、财务管理应当与政府部门分离。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和名誉会长。

第四十条  设立省房协监事会,负责监督本会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长、监事三人组成,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独立开展工作,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列入协会章程,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经费使用仅限于协会章程规定的协会业务范围,用于协会工作、协会活动和会员活动,并应当接受会员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办事项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给付与服务相当的价款。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账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的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第五十七条  本会会刊是《龙江房地产》。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依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六号令公布的《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鼎新三道街3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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